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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魏三国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915号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09单元部分、10单元-19单元、物业管理1房屋。负责人:耿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增、吴起武,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城湖凌二路。负责人:石晓彬,总经理。被告:魏三国,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魏三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永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