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高守忠、王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高守忠,王桂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8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大街28号。负责人蔺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钢军,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守忠,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水岸雅苑小区**号楼**层*户。被告:王桂梅,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水岸雅苑小区**号楼**层*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被告高守忠、被告王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撤诉。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