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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绍柱与赵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绍柱,赵风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692号原告:姜绍柱,男,1947年12月11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赵风辉,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原告姜绍柱与被告赵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姜绍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绍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绍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绍柱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敬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