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1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振涛与蒋国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涛,蒋国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1203号原告:吕振涛,男,汉族,199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蒋国徽,男,汉族,1996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王英。原告吕振涛诉被告蒋国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振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振涛负担。审判员 :侯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