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赵诗文与邓书龙、杨清香、马初直、周佩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诗文,邓书龙,杨清香,马初直,周佩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章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赵诗文,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邓书龙,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杨清香,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邓书龙之妻。被执行人:马初直,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周佩枝,女,1967年7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初直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诗文与被执行人邓书龙、杨清香、马初直、周佩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书龙、杨清香、马初直、周佩枝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联墩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钧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