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守槐与XX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槐,XX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346号原告:王守槐,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进,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203号,现居住蚌埠市。原告王守槐诉被告XX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守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也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守槐负担。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