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乾潭镇牌楼村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乾潭镇牌楼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勇,局长。被执行人建德市乾潭镇牌楼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牌楼村。法定代表人王明华。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5月,建德市乾潭镇牌楼村经济合作社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建德市乾潭镇牌楼村非法占用土地2974平方米建安置房,现已完工。在非法占用的��地上建有建筑物占地面积1304平方米、建筑面积3185平方米。所占土地中2391平方米为耕地,151平方米为园地,属于允许建设区,建有建筑物建筑面积3185平方米,符合乾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432平方米为耕地,位于基本农田范围内,属于限制建设区,无建构筑物,不符合乾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乾潭镇牌楼村经济合作社退还土地,恢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32平方米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3185平方米建筑物;并处非法占用符合��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542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15元及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32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893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27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7]第1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德市乾潭镇牌楼村经济合作社退还土地、恢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32平方米土地原状及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3185平方米建筑物的内容,交由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罚款人民币48930元的内容,由建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审 判 员  刘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