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冈市面粉厂破产清算组与黄冈市宏升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市面粉厂破产清算组,黄冈市宏升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面粉厂破产清算组。法定代表人何保平,组长。被执行人黄冈市宏升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霞,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冈市面粉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面粉厂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黄冈市宏升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粮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据以执行的(2013)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三、宏升粮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月内向面粉厂破产清算组支付下欠拍卖款755661元。同时该判决书第四项为:四、面粉厂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月内向宏升粮油公司交付五甲街的五间门面,并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交办理五间门面过户给宏升粮油公司所需的手续及资料,所需的法定费用由面粉厂破产清算组承担。本院裁定(2013)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止执行,因双方同时互负义务,(2013)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亦应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