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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山信用社与黎兆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山信用社,黎兆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589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山信用社,地址高州市平山镇平山圩。主要负责人:杨寿彭,主任。被告:黎兆锋,男,汉族,1976年02月21日出生,高州市人,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山信用社诉被告黎兆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山信用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山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4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山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凌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