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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马洪生、华北电业管理局保定列电工程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生,华北电业管理局保定列电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马洪生,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华北电业管理局保定列电工程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南大街。法定代表人钱东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洪生与被执行人华北电业管理局保定列电工程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602执28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李 谚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