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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肇铿与蔡敦茂、朱翠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肇铿,蔡敦茂,朱翠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521号原告:李肇铿,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被告:蔡敦茂,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朱翠林,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原告李肇铿与被告蔡敦茂、朱翠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肇铿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或司法救助。本院认为,李肇铿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或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荣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