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成辉与李树明、秦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辉,李树明,秦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871号原告:王成辉,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树明,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秦树军,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沽源县。王成辉与李树明、秦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成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计774元,由王成辉负担。审判员 王红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凡 丽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