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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成辉与李树明、秦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辉,李树明,秦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871号原告:王成辉,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树明,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秦树军,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沽源县。王成辉与李树明、秦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成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计774元,由王成辉负担。审判员 王红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凡      丽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