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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欧振乐与被执行人李建新、余根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振乐,李建新,余根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欧振乐,男,汉族,1971年03月03日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李建新,男,汉族,1954年04月13日生,住凤县。被执行人余根旅,男,汉族,1975年05月17日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振乐与被执行人李建新、余根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新、余根旅银行存款118万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收益等)。本裁定送��号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