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欧振乐与被执行人李建新、余根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振乐,李建新,余根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欧振乐,男,汉族,1971年03月03日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李建新,男,汉族,1954年04月13日生,住凤县。被执行人余根旅,男,汉族,1975年05月17日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振乐与被执行人李建新、余根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新、余根旅银行存款118万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收益等)。本裁定送��号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