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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孝军与张志宾、张爱平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军,张志宾,张爱平,张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军,男,生于1970年1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张志宾,男,生于1971年8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张爱平,男,生于1962年10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张建兴,又名张建星,男,生于1959年4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军与被执行人张志宾、张建兴、张爱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孝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孝军的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2执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任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旭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