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孝军与张志宾、张爱平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军,张志宾,张爱平,张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军,男,生于1970年1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张志宾,男,生于1971年8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张爱平,男,生于1962年10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张建兴,又名张建星,男,生于1959年4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军与被执行人张志宾、张建兴、张爱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孝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孝军的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2执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任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旭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