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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殷祥林与镇江鼎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祥林,镇江鼎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3604号原告:殷祥林,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镇江鼎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搅拌工,户籍地镇江市,现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焦加粉,镇江市京口区江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鼎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烟墩山路。法定代表人:赵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峰,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祥林诉被告镇江鼎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殷祥林负担。审 判 长  陈 宁审 判 长  陈 宁人民陪审员  孙九生人民陪审员  贺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