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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林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郭仲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林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郭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林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工农街。法定代表人:杜树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树林,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齐齐哈尔林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仲,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齐哈尔林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田公司)与被上诉人郭仲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8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8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梁铁滨审判员  杨志欣审判员  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鹤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