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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琪、孙月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琪,孙月云,孙月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905号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凤君,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琪,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月云,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月梅,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琪。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琪、孙月云、孙月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