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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温波与淄博湘誉莱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温波,淄博湘誉莱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150号原告:孙温波。被告:淄博湘誉莱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龙海波,经理。被告:王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温波与被告淄博湘誉莱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温波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0元,由原告孙温波负担。审判员  李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