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温波与淄博湘誉莱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温波,淄博湘誉莱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150号原告:孙温波。被告:淄博湘誉莱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龙海波,经理。被告:王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温波与被告淄博湘誉莱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温波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0元,由原告孙温波负担。审判员 李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