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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海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海生,李玮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8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西路1号院尚东国际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700982447N。法定代表人崔海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海生,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李玮娜(与吴海生系夫妻关系),女,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海生、李玮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新宙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