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岳飞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飞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飞鹏,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15日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永贞,山西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飞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飞鹏及其辩护人郭永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7日下午16时许,在王湖村安业小区14l号内,被告人岳飞鹏与刘某2因经济和感情纠纷等问题发生争执,随后与刘某2发生撕扯,岳飞鹏使用自己的皮带和携带的木棒对刘某2进行殴打,致刘某2受伤。经鉴定,刘某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左侧肩胛骨骨折,右侧锁骨骨折,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伴气胸,均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岳飞鹏对刘某2予以赔偿并获得其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岳飞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岳飞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下午16时许,在王湖村安业小区14l号内,被告人岳飞鹏与刘某2因经济和感情纠纷等问题发生争执,随后与刘某2发生撕扯,岳飞鹏使用自己的皮带和携带的木棒对刘某2进行殴打,致刘某2受伤。经鉴定,刘某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左侧肩胛骨骨折,右侧锁骨骨折,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伴气胸,均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岳飞鹏赔偿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刘某2表示对岳飞鹏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岳飞鹏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明:晋中市榆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左侧肩胛骨骨折,右侧锁骨骨折,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伴气胸,均已构成轻伤二级。刘某2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案发后岳飞鹏家人赔偿刘某220万元,岳飞鹏本人也向刘某2道歉,刘某2表示对岳飞鹏谅解,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追究岳飞鹏的刑事责任。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民警将岳飞鹏殴打刘某2的皮带在现场提取。辩论笔录,证明被害人刘某2辨认出了对其殴打的被告人岳飞鹏。证人刘某1也辨认出了被告人岳飞鹏。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了被告人岳飞鹏的身份情况。刘某1的报案书及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2017年2月17日大概16时该去刘某2租的房子里打麻将,该刚坐下没脱外套的时候听到有人敲门,刘某2就打开了家门,岳飞鹏进了家里,就跟刘某2说“你服不服”、“欠揍”一类的话,并用手中的皮带开始抽在刘某2身上,该赶紧过去拉架,拉架的过程中岳飞鹏还用皮带打了该头部两下,并威胁该让该不要管。被岳飞鹏用皮带抽在地上的刘某2站起来要和岳飞鹏撕扯,但是岳飞鹏扔了被打断的皮带,用木棒直接一棒子将刘某2再次打倒在地,然后岳飞鹏就不停地用木棒打爬在地上的刘某2。该就又过去阻拦岳飞鹏,被岳飞鹏用木棒打伤了左手臂和右手食指、拇指,然后该看到岳飞鹏再一次打躺在地上的刘某2,该就大声的劝架说不要再打了,该就用手机拨打了110和120。岳飞鹏与刘某2长期处于感情纠纷,并因感情纠纷发展到了经济纠纷,矛盾在积累加深,前段时间岳飞鹏还来刘某2这儿砸过家里玻璃。被害人刘某2在公安机关的陈述。2017年2月17日下午16时许,该在安宁小区141号家中,然后刘某1就来了打麻将。刘某1刚坐下就听到有人敲门,从窗外看是岳飞鹏,该就过去给他开门。开了门后岳飞鹏进来就用一根黑色的皮带打该,打该的头部和后背,岳飞鹏一个人用黑色皮带打了该几下后,旁边的刘某1就过来拦架,岳飞鹏就威胁刘某1不要管这事。该被岳飞鹏用皮带抽打倒在了地上,刚站起来就被岳飞鹏用木棒打了几下后该就站也站不起来了。刘某1再次过来帮该,并阻拦岳飞鹏打该,岳飞鹏就用木棒从上往下挥舞着开始打刘某1,该当时就脑袋不清醒了,之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该与岳飞鹏是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了一段时间之后该发现岳飞鹏不是好人,性格很暴躁,不允许该离开他,还来该家里闹事。证人闫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岳飞鹏打刘某1的时候该在场,2017年2月17日下午3点多该准备去俱乐部玩,一进门就看到岳飞鹏还有四个人陆续从屋里走出来,刘某1在他们后面也跟了出来,刘某1就喊了该一声,给该打手势让该打电话,结果让岳飞鹏看到了,岳飞鹏就骂了刘某1一句说:“还敢报警了”拿起手里的镐棒就向刘某1打去,打到刘某1的胳膊上。被告人岳飞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7年2月17日下午15时许,该开车从书林世家南门出去准备前往刘某2家,去了刘某2家附近,该从路边捡了一根木棍。该进去之后就与刘某2发生了口角,刘某2先动手抓了该手背,紧接着该就开始还手打她,刘某1当时在场拉偏架,她们一直撕扯该的衣服,该的皮带松动掉地下,该捡起皮带抽打刘某2,然后又用木棍打刘某2,具体打到什么部位记不清了,打了几下,该的朋友在旁边劝说算了吧该才停手。事发前一天下午,刘某2带了两个人去该家里威胁该的父母,晚上回家之后,该看见父母不对劲,父亲患有心脏病,脸色苍白在沙发上躺着,他们才告诉该刘某2来过家里,老俩口被吓的哆哆嗦嗦,该不能让她骚扰该父母,第二天该气愤不过就去找刘某2。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岳飞鹏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某2,并致被害人刘某2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岳飞鹏能选择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飞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周三平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