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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巍巍与被告佳木斯市郊区莲望灌区管理站(以下简称莲望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巍,佳木斯市郊区莲望灌区管理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11民初556号原告王巍巍,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佳木斯市郊区莲望灌区管理站。法定代表人于宝良,系站长。原告王巍巍与被告佳木斯市郊区莲望灌区管理站(以下简称莲望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初德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巍巍,被告莲望管理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办公用品款18000元及利息18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莲望管理站在原告超市赊购食堂用料和办公用品共计18000元,被告单位职工颜祥利在欠据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原告多年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推拖,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原告欠款18000元及利息1800元。被告辩称:此款是被告单位职工食堂买菜及防汛抢险、抗旱时购买用品所欠款项,因为单位没有经费,一直没有给付,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莲望管理站多年来一直在原告超市赊购单位食堂食材以及办公用品,总计18000元,并于2009年12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据,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赊购用品后,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逾期没有支付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违背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佳木斯市郊区莲望灌区管理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巍巍货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初德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妍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