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吉与被告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吉,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24行初15号原告赵永吉,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东宁市同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职工,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陈黎,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东宁县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林晓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吉诉被告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以已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黄艳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