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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口海滨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山东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海滨置业有限公司,朱山东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270号原告:周口海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滨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9748627K。法定代表人:许玉,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辉,男,系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山东,男,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海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山东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口海滨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海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口海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红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