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蔡颖慧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颖慧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2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颖慧,曾用名蔡颖惠,女,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辅警,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以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不批准逮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颖慧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颖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被告人蔡颖慧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00),并于2013年4月开始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自2015年7月14日还款50元后,未再有透支记录及还款记录。截止2015年7月14日,蔡颖慧共欠本金34133.48元。欠款后,银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其中2015年7月21日、2016年1月8日均催收至本人,其均未还款。2016年5月12日、6月3日,蔡颖慧为了让银行不找自己还款,分两次各还款100元。截止2016年6月15日,蔡颖慧欠款利息共计10196.48元,滞纳金等费用合计6648元。2016年11月1日,蔡颖慧还款34000元,尚欠16576.27元。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蔡颖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颖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颖慧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蔡颖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蔡颖慧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00,该卡于2013年4月开始使用透支、消费。自2015年7月14日还款50元后,未再有透支记录及还款记录。截止2015年7月14日,蔡颖慧共欠本金34133.48元。欠款后,银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其中2015年7月21日、2016年1月8日均催收至本人,其均未还款。2016年5月12日、6月3日,蔡颖慧为了让银行不找自己还款,分两次各还款100元。截止2016年6月15日,蔡颖慧欠款利息共计10196.48元,滞纳金等费用合计6648元。2016年11月1日,蔡颖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到案当日,蔡颖慧还款34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还款134元,尚欠利息、滞纳金等费用16576.27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报案书: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接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员工潘华报案称,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蔡颖慧透支信用卡合计金额50978.27元,其中本金为37849.37元,经银行多次追收仍未还款,涉嫌信用卡诈骗案。2016年6月20日立案侦查,经工作于2016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蔡颖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证据二、被告人蔡颖慧向银行办理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查询单及催收记录、还款证明:蔡颖慧持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欠兴业银行本金合计34133.48元。蔡颖慧于2016年11月1日还款34133.48元,于2017年5月31日还款134元,尚欠16576.27元。证据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被告人蔡颖慧的身源;无前科劣迹。证据四、被告人蔡颖慧的供述:她于2012年11月通过一个在兴业银行的工作的朋友在兴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手续比较简单,卡号尾数是8100。开卡透支后一直是自己使用,截止银行报案统计共欠款50778.27元,其中本金为33933.48元、利息为10196.79元、滞纳金等费用为6648元,她认可银行认定的数额。透支的钱她没有用于生产经营和进行非法活动,都是在商场和超市购物、买化妆品服装等日常消费了,还有在ATM机提现。因没及时还钱,银行曾多次给她打电话进行催收欠款,因为没有钱,就一直没有还上透支款。她今天(2016年11月1日)从亲戚朋友处借了34000元先去银行还上本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还有利息和滞纳金没还上,她会尽快还上。为,被告人蔡颖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颖慧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本金已全部返还被害单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被告人蔡颖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文莉荣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