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雪兰与谢某、曾森鑫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兰,谢某,曾森鑫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924号原告:王雪兰,女,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富,洞口县高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女,汉族,1954年7月27日出生,住洞口县。被告:曾森鑫,男,汉族,2002年10月5日出生,住洞口县。法定代理人:谢某,系被告曾森鑫的奶奶原告王雪兰与被告谢某、曾森鑫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雪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兰以顾及亲情关系,尽力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兰撤诉。案件申请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王雪兰负担。审 判 长 黄五玲审 判 员 谭江辽人民陪审员 贺子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