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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尧大伟与周仁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尧大伟,周仁富,罗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尧大伟,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周仁富,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罗永洪,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尧大伟申请执行周仁富、罗永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罗永洪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60528008709077账户限额冻结507400元,实际冻结47323.47元,因不具备提取条件,暂不予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放弃本次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