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学雄、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学雄,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彭学雄,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刘勇,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学雄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彭学雄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417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勇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及车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刘勇名下仅有歌斯图牌汽车一辆(赣A×××××),但本院尚未发现该车下落,致使我院无法扣押处置。因被执行人刘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勇的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