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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光与被告刘泽红、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光,刘泽红,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426号原告:李洪光,男。委托代理人罗璇,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从文,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刘泽红,男。被告:冯春,女。原告李红光与被告刘泽红、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对该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已下发了(2017)辽0124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辽0124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中书写为“原告李洪光”补正为“原告李红光”;二、(2017)辽0124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二行“…关于原告刘泽红主张…”补正为“…关于被告李红光主张…”审判长  李健荣审判员  邸俊杰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