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余洲与被执行人张新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洲,张新杰,安之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15号申请人余洲,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新杰,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安之爱,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住南召县。申请人余洲与被执行人张新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履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宋长玺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