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蔡宝山、蔡丽娜等与蔡晓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宝山,蔡丽娜,蔡晓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300号原告:蔡宝山,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蔡丽娜,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蔡晓琴,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男原告蔡宝山、蔡丽娜与被告蔡晓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蔡宝山、蔡丽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宝山、蔡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宝山、蔡丽娜撤回对被告蔡晓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蔡宝山、蔡丽娜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