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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蔡宝山、蔡丽娜等与蔡晓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宝山,蔡丽娜,蔡晓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300号原告:蔡宝山,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蔡丽娜,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蔡晓琴,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男原告蔡宝山、蔡丽娜与被告蔡晓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蔡宝山、蔡丽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宝山、蔡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宝山、蔡丽娜撤回对被告蔡晓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蔡宝山、蔡丽娜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