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刑更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冉志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志勇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35号罪犯冉志勇,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了(2012)鄂利川刑初字第000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志勇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冉志勇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于2012年12月7日缴纳罚没款45000元,财产刑判刑已经履行完毕。该犯认真遵守监规,尊重民警,团结他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记录认真,发言积极,取得了较好考试成绩,于2015年7月获得电工职业资格证。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工,在从事数据线加工的包铜箔工种上,不怕苦不怕累,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有时还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获得了2014年第一季度表扬、第三季度表扬,2015年第一季度记功���第三季度表扬,2016年第一季度记功、第四季度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查查明,利川市人民法院(2012)鄂利川刑初字第000337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志勇的妻子杨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罪犯冉志勇、杨某于2012年12月7日共同缴纳罚金45000元。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冉志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均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冉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冉志勇积极履行财产刑,悔改表现较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减刑幅度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裁���如下:对罪犯冉志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