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志勤与襄阳市永润电器有限公司、襄阳金秋旺门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勤,襄阳市永润电器有限公司,襄阳金秋旺门业有限公司,王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勤,女,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襄州区。被执行人:襄阳市永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金秋旺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远兵,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关于胡志勤与襄阳市水润电器有限公司、襄阳金秋旺门业有限公司、王远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2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7民初2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