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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飞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24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飞(曾用名赵宏伟),男,1984年3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满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郑洪权,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飞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赵飞及其辩护人郑洪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赵飞与被害人农某等人在中山市西区吃完宵夜后,在驾车送农某回家过程中,绕道将农某带至中山市东区盛景尚峰5栋地下停车场,欲在车内强奸农某时,因农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而未得逞,后赵飞将农某带离该地下停车场。随后,农某报警,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并多次电话传唤赵飞。同年2月21日下午4时许,赵飞迫于警方压力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赵飞家属赔偿农某人民币30000元。农某表示因在二人认识的约一两年期间,赵飞一直比较照顾她的工作,故同意谅解赵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山某(司)鉴(法)字[2017]102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指纹编号清单、病历、医疗发票、聊天记录、视频、相片、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警情信息表、办案说明,证人何某、郭某、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赵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飞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赵飞强奸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赵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赵飞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赵飞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赵飞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赵飞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赵飞经公安机关多次电话传唤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公安机关的前几份供述均否认犯罪,系在公安机关掌握了确凿证据下才供认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赵飞是初犯、偶犯、犯罪未遂,事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丽人民陪审员  陈学玉人民陪审员  陈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嘉亮卜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