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昌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昌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372号原告长春市昌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姜玉奇。被告王乐,男,住址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昌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