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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6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与秦炯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秦炯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5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沈如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虹珊,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炯天,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诉被告秦炯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负担。审判员 钱 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