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法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一与刘某二、刘某三、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法执字第25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一,男,1988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代县阳明堡镇上花庄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刘某二,女,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繁峙县柏家庄乡万民庄村人,现住砂河镇。被执行人刘某三,男,1950年5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柏家庄乡万民庄村人,现住砂河镇,系被执行人刘某二之父。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64年1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柏家庄乡万民庄村人,现住砂河镇,系被执行人刘某二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一与被执行人刘某二、刘某三、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某二、刘某三、吴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泽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