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左伟、许淑华、史长和、解玉清、孙文库、李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左伟,许淑华,史长和,解玉清,孙文库,李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法定代表人:贺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和文,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左伟,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许淑华,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史长和,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解玉清,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孙文库,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晓波,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左伟、许淑华、史长和、解玉清、孙文库、李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