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俄木加甲刑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1执97号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俄木加甲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川343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俄木加甲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我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木史惹孙正华余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