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华与梁志军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梁志军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688号原告:张华,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梁志军,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梁志军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