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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华与梁志军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梁志军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688号原告:张华,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梁志军,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梁志军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