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1066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永安庄村村民。身份证号1306211982********。被告:杨某,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永安庄村村民。身份证号1306211985********。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某甲、女儿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自担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后,2007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1日生男孩张某甲,2013年7月13日生女孩张某乙。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实在无法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杨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由恋爱,2007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1日生男孩张德邵,2013年7月13日生女孩张恩贝。原告张某主张,2013年年底我与朋友一起喝酒,晚上朋友送我回家,到家后,被告带领其弟弟和我的舅舅将我痛打一顿,被告还辱骂我的朋友是狐朋狗友,这件事非常伤我的心,2014年春节过后我就离开家到满城租房居住。2015年6月、2016年6月我已经两次起诉离婚,均判决不准离婚,现是第三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杨某主张,我是动手打了原告,也辱骂了原告的朋友,没有尊重原告,现在知道自己做错了。我们还有夫妻感情,我还爱我的丈夫,我正在努力改变,希望能重新经营家庭。我们育有一儿一女,孩子需要在父母的关心、爱的环境下长大,不想因为夫妻感情影响孩子,而毁了孩子的一生。我和孩子会等待他们的父亲回心转意,人回家,心也回家。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自由恋爱结婚,并育有两个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应互相谅解,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生活,为子女成长创造健康的生活环境。被告杨某对自己曾经做过的伤害夫妻感情的事情悔过,并积极改正,尚有和好可能。原告张某称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苟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