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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福全与孙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全,孙丽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全,女,汉族,生于1936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孙丽丹,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13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福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