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24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繁峙县支行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繁峙县支行,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4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繁峙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庄俊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杏园乡姚家庄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繁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泽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