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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士奇与沈阳一东四环离合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士奇,沈阳一东四环离合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周士奇,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一东四环离合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智街**号453。法定代表人孟庆洪,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士奇与被执行人沈阳一东四环离合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士奇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12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