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玉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玉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432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泰和花园一号楼。法定代表人:于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运,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玉阳,女,35岁,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鹏审 判 员 董 妍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