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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韦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228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晋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0973495663。法定代表人罗某,负责人。被执行人韦某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桂百高都安路政续罚(2015)【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案后,于2017年6月26日进行立案登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原单位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高速公路管理处”,现单位名称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虽然单位名称变更,但不影响其行使行政行为。被执行人韦某某的桂M×××××车辆,于2015年1月9日13时55分,在G75兰海高速公路河池至都安段龙头收费站时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该车3轴,车货总重31.65吨,超出国家规定允许该车型最大吨位1.65吨,超限率为5.50%。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桂百高都安路政续罚{2015}【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韦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6年10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发出桂柳高都安路政续催{2017}【10】号《催告书》。至今,被执行人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提出异议或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的桂百高都安路政续罚{2015}【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本院准许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绍鸿人民陪审员  卢俊苏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柳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