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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执5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胡艳芬与深圳市海王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彭红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芬,深圳市海王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彭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5205号申请执行人:胡艳芬,女,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海王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海王大厦A座9层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4515136-4。法定代表人:蓝伟光。被执行人:彭红华,女,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胡艳芬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王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彭红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海王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彭红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深圳市海王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彭红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彭红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发布。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彭红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彭红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彭红华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严俊涛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利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