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小岑与内乡县余关乡独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岑,内乡县余关乡独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411号原告:张小岑,男,生于1960年3月14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恒。被告:内乡县余关乡独树村民委员会。原告张小岑与被告内乡县余关乡独树村民委员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小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岑撤回对被告内乡县余关乡独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小岑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