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亓留卷与李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留卷,李社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280号原告亓留卷,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李社国,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亓留卷诉被告李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亓留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在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留卷撤回对被告李社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佳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