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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亓留卷与李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留卷,李社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280号原告亓留卷,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李社国,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亓留卷诉被告李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亓留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在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留卷撤回对被告李社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佳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