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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温中华与徐良金胡德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中华,胡德华,徐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温中华,男,195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胡德华,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徐良金,女,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温中华申请执行胡德华、徐良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查封,经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胡德华旧伤未愈,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标的41360元及利息,到位标的0元。我院于2017年6月1日听取了申请人��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张 忠审 判 员 :徐厚荣助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黎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