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153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武汉凌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凌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中电建武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53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武汉凌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九峰乡石门峰何刘村特8号。法定代表人:胡幺喜。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九峰乡建强村特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第三人:中电建武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高农生物园总部一区15栋11、12层。法定代表人:韩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凌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第三人中电建武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中电建武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23000000元范围内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中电建武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新港 搜索“”